足球簡介第四篇
[color=#0040FF]第十二章「犯規及不正當行為」 [/color]
球員故意違反下列9條,應在犯規發生處罰一直接自由球,如果在己方罰球區內時,則判罰12碼球。這9條是4手、3腳、2身體就很容易記住。「4手」就是1.手觸球、2.打對方或企圖打對方、3.推對方、4.拉對方;「3腳」是1.踢對方或企圖踢對方、2.絆對方、3.跳向對方;「2身體」是:1.用粗暴或危險動作衝撞對方,2.由後方衝撞並無阻擋行為的對方。
球員違反下列五條之一時,罰一間接自由球:1動作有危險性時,如抬腳過高或企圖踢守門員已接握在手中之球,2球不在爭奪範圍內,用肩部作合法衝撞,3不踢球時故意阻擋對方球員,4衝撞守門員,除非a守門員持球在手時,b守門員阻擋對方球員時,c守門員走出本方球門區,5當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:a已將球交出比賽,而球未經對方球員觸及,而守門員再度用手觸球,b同隊球員故意將球傳向守門員,守門員用手觸球,c故意消耗時間,延誤比賽超過六秒鐘時。
球員有下列行為時,應被舉黃牌警告:1球員未經裁判野i,在球賽開始後進入球場,及離場後又進入場內參加比賽,2球員連續地違反規則,3球員用言語或行動表示不滿裁判之判決,4球員有不君子行為時,應判由對方在犯規處罰一間接自由球。
球員被舉紅牌判罰離場:1粗魯行為,2嚴重犯規,3口出穢言或惡意謾罵,4被警告後又被判罰黃牌警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