籃球規則第五篇
[color=#BF0000]十九、二十四秒鐘規則:[/color]四節制---球在空中二十四秒同時響起時投籃、中籃,球進算;球不進換對隊在邊線發球。
1、二十四秒計時器的信號,表示該球隊未能在二十四秒內投籃。
(1)若比賽因控球隊的對隊,因某些事項而停止,則控球隊應獲得另一個新的二十四秒。
(2)若球僅對手觸及,而原控球隊仍持有控球權時,不得重新計算二十四秒。
2、二十四秒計時器必須停止,但不得重新設定,當:
(1)球出界,由原控球隊的球員發界外球。
(2)職員中止比賽以保護控球隊受傷的球員。
3、罰則:由對隊在距違例處最近的邊線外擲界外球。
[color=#BF0000]二十、球回後場:[/color]
1、控球隊在前場的球員,不得使球回至後場。
2、當控球隊球員有下列情況時,視為球回後場:
當球回後場之前,控球隊球員最後觸及,該球已經觸及後場,或若該球員已經觸及後場。
3、此種限制,適用於球隊前場的各種情況;包括擲界外球。
[color=#BF0000]二一、違例:對違例的罰則為喪失控球權。[/color]
[color=#BF0000]二二、犯規[/color]
1、球員與對手身體接觸或違反運動道德行為的違規,稱為「犯規」。
2、犯規應登記在違犯的球員名下,並按照規則中有關的條款執行罰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