籃球規則第四篇
[color=#BF0000]十四、請求暫停:[/color](依據下列規定,每次應給予一分鐘時間):
1、每隊在每節內得請求一次暫停,第四節可請求二次暫停。
2、在規定時間內未使用之暫停不得保留於下半時或延時賽使用。
3、教練或助理教練有權請求暫停,但應親自到記錄台請求暫停,並用合宜的傳統手號表示。
[color=#BF0000]十五、替補:[/color]
1、替補員入場前,應先報告記錄員,並準備即刻參與比賽。
2、在下列情況,記錄員應儘速鳴笛響信號,指示請求替補:(1)球成死球(2)正當停錶時,及(3)當裁判宣判犯規,並向記錄台完成溝通程序後。
3、依照下列情況進行替補: (1)違例發生後,只有發界外球的球隊可請求替補。(在此情況下,發界外球之球隊請求替補時,對隊亦可請求替補)。
(2)罰球時僅該罰球員可被替補,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:A、此項替補必須在第一次罰球,或僅只一次罰球的繼續比賽之前所請求者。 B、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罰中,或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罰之後,因另一個犯規罰球則,球成為或仍為死球。 C、跳球球員不得由其他球員替補。 D、只有在記錄員鳴笛之前,才能取消替補。
[color=#BF0000]十六、三秒鐘規則:[/color]
1、當一隊控球時,其本隊球員不能在對隊之禁區域內,超過連續三秒鐘以上的停留。
2、三秒鐘的限制,在發界外球時仍無效,當發球員在界外開始控制球的一舜間起計算。
3、三秒規則不適用於:(A)投籃時球在空中(B)雙方爭奪籃板球時(C)球成死球時。
4、球員在禁區內停留將到三秒鐘,即開始運球而投籃者,得予以寬容。(違反本規則為違例)
5、罰則:由對隊在距違例處最近的邊線外擲界外球。
[color=#BF0000]十七、五秒鐘規則:[/color]
1、當一隊員被對隊球員緊迫防守持球達五秒鐘而不傳、投、拍、滾或運球時,則宣佈違例。
2、罰則:由對隊在距違例處最近的邊線外擲界外球。
[color=#BF0000]十八、四節制八秒內規則:[/color]
1、在後場獲得活球控球權的對隊,必須在八秒鐘以內使球進入前場。
2、球觸及中線或觸及身體任何部份接觸中線的本隊球員時,即認為球進入前場。(違反本規則為違例)
3、罰則:由對隊在距違例處最近的邊線外擲界外球。